20.3 系统基本功能


20.3.1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被集成系统的监控和管理,以及时互联系统的监控和联动控制功能。
20.3.2 综合监控系统宜具备运营数据统计、操作员培训和决策支持等运营辅助管理功能。
20.3.3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群组控制、模式控制和点动控制功能。
20.3.4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基本功能:
    1 控制功能;
    2 监视功能;
    3 报警管理;
    4 趋势分析;
    5 报表生成;
    6 权限管理;
    7 系统组态;
    8 档案管理;
    9 系统维护和诊断。
20.3.5 电力监控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,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。
20.3.6 环境与设备监控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21章的有关规定执行,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。
20.3.7 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功能应按本规范第1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,在满足要求的基础上可增加其他功能。
20.3.8 综合监控系统应能监视站台门的开关门状态及重要的故障信息。
20.3.9 列车自动监控子系统应具有列车运行和设备状态自动监视功能。
20.3.10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:
    1 正常工况,启动日常广播和列车进站广播、开关站等功能;
    2 火灾工况,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、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、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;
    3 阻塞工况,启动相关车站隧道通风设备功能;
    4 紧急工况,启动信息共享、联动等功能。
20.3.11 综合后备盘(IBP)应支持在设备故障或火灾等情况下车站的关键手动控制功能。IBP盘并宜具备下列功能:
    1 站台紧急停车功能;
    2 站台扣车与放行功能;
    3 通风排烟系统的紧急模式控制功能;
    4 自动检票机释放功能;
    5 门禁释放功能;
    6 电扶梯停止控制功能;
    7 站台门开门控制功能。
    8 在满足本条第1~7款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运营需要可增加其他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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